南京市申请工伤待遇 请市民密切关注各时间节点!

发表时间:2019-05-16  阅读次数:745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作中万一不慎遭受工伤,请密切关注以下几大时间节点!
  环节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0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环节二:工伤认定及送达
  15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60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0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环节三:劳动能力鉴定
  60日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5日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
  15日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受理。
  环节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发放
  35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标准并支付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告知。
  小编提醒:一定要及时参保哦!!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如职工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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